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规则
时间:2024-05-23 来源:信息员 点击:5738次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竞买交易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电子竞价交易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交易资金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交易资金”是指客户存入公司交易资金专户用以参与电子交易的货款、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款项的统称。
第三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仅为经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为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成交结果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
(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六)处理其它与结算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协助办理商品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户,专用于存放或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交易商存入交易资金专户内的交易资金不计息。
第十一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在进行交易之前,须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方可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买卖双方持有的成交结果通知书,按卖方首报底价计算应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率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的汇入资金,在得到结算银行确认到帐后,交易商可用于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商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无误且完成结算后,以银行转账不计息方式划入交易商户名的银行账号;按照三方存管协议相关条款,采用银商转账结算模式的交易商划出资金,交易商可以自行进行操作,经交易所审核后予以不计息出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可限制资金划出:
(一)涉嫌违法违规,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告知客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及时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结算中心在结算完成后,根据结算结果,通过结算银行及时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按月开具电子发票,原则上于当月月末最后一日发送至各交易商在延长云商平台预留电子邮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